其實,歐盟早已經將循環經濟視為推動歐洲工業發展的主要動力,因此在2015年12月2日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一攬子計劃,該計劃設定了到2030年要實現的宏偉目標,這個計劃一直在意見和修改中變得更完善。
2021年1月28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發布《新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2020-2027》(New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簡稱為CEAP 2.0)的試行方案。
CEAP 2.0認為,由于自然資源的有限,氣候的變化,有必要改變我們目前的“取荒求廢”的社會,達到循環經濟的目標?,F在,歐洲正從一場前所未有的健康和經濟危機中復蘇,所以他們迎難而上,為達到循環經濟的目標,制定出循環經濟的新方案。
新方案的措施涵蓋了從生產到消費,再制造,廢物管理和次要原材料的整個工業價值鏈中的廣泛問題。而且分別由歐洲工業、研究和能源委員會、內部市場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國際貿易委員會、交通和旅游委員會、農業和農村發展委員會五個委員會聯合給出意見。
最后投票表決中,79人有66人同意,6人反對,7人棄權,盡管這份報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列出了議會對歐盟委員會(EC)于2020年3月發布的行動計劃的意見,得到了大多數機構和社會的支持。
新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CEAP 2.0)嵌入了《綠色協議》和《巴黎協議》達成的氣候目標中。2015年的第一個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側重于產品的可循環性,而第二個計劃則強調了要采取的預防性行動,特別是在廢物預防和管理方面。荷蘭政府設定的基準是到2030年減少50%的資源使用,這對歐盟來說是一個鼓舞。
循環經濟不僅會大幅減少歐盟的CO2排放,還會刺激經濟增長,創造歐洲復蘇所需要的就業機會。據估計,到2030年,CEAP 2.0將為整個歐盟創造70萬個就業機會,歐盟GDP增長率將上升0.5%^27。循環經濟可以為歐洲社會的進一步數字化和成熟租賃經濟的升級提供支撐,而產品即服務模式將成為行動計劃中的關鍵商業模式之一。
目前,他們每天使用的材料的生產產生了45%的CO2排放。要將我們的經濟以一種深刻的方式轉變為一種循環經濟,他們需要一種基于適當評估的整體方法,以便制定合理的政策。要使CEAP 2.0取得成功,需要在價值鏈的各個階段確保循環性和可持續性原則。與此同時,創新是關鍵,因為循環模式建立在新的數字技術的基礎上的。
使可持續產品成為歐盟的規范。委員會將提出有關可持續產品政策的立法,以確保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的使用壽命更長,更易于重復使用,維修和再循環,并盡可能多地使用再循環材料代替主要原材料。一次性使用將受到限制,過早的淘汰將得到解決,禁止銷毀未售出的耐用品。
授權消費者。 消費者將獲得有關產品可修復性和耐用性等問題的可靠信息,以幫助他們做出在環境方面可持續的選擇。消費者將受益于真正的“維修權”。
重點關注那些使用資源最多且循環可能性很高的部門。 委員會將就以下方面采取具體行動:
電子和ICT ——一項“循環電子計劃”,旨在延長產品壽命,并改善廢物的收集和處理
電池和車輛——新的電池監管框架,以增強可持續性并增強電池的循環潛力
包裝——對歐盟市場允許的新強制性要求,包括減少(過度)包裝
塑料——對可回收成分的新強制性要求,并特別關注微塑料以及生物基和可生物降解的塑料(詳見第76-78條)
紡織品——歐盟紡織品新戰略,旨在增強該行業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并促進歐盟紡織品再利用市場的發展
建筑和建筑物——可持續建筑環境的綜合策略,促進建筑物的圓形性原則
食品——關于食品服務中可重復使用產品來代替一次性包裝,餐具和餐具的再利用的新立法倡議
確保減少浪費。 重點將是完全避免浪費,并將其轉化為高質量的二次資源,這些資源得益于運轉良好的二次原材料市場。歐盟委員會將探索建立一套統一的歐盟模式,以統一收集廢物和標簽;行動計劃還提出了一系列行動,以最大程度地減少歐盟廢物的出口并解決非法運輸問題。
詳細版意見:
可持續產品政策框架
CEAP 2.0應該努力扭轉從“向下循環”到“向上循環”的曲線。我們需要尋找新的技術來投資,以確保可回收產品的質量與原始材料制成的產品的質量相同。
該報告完全支持歐盟委員會關注產品環境足跡的目標,因為80%的產品對環境影響是在設計階段確定的。因此,本報告不僅關注每個產品類別的資源效率指標,而且根據可靠的計算方法,在確保其性能和安全性的同時,介紹產品具體的回收內容指標。
在一個數字化的社會中,消費者和生產者都要求獲得有關其產品的可持續性及其來源的最新和準確的信息。該報告支持歐盟委員會提供數字產品護照的倡議。環境影響評價還應考慮備件、半成品、可回收性和產品的生命周期影響。
相關措施如下:
1、歡迎委員會新的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強調循環經濟結合無毒環境的零污染野心,是減少歐洲生產和消費的整體環境足跡、尊重行星邊界和保護人類健康,同時確保具有競爭力和創新的經濟;強調循環經濟對實現《巴黎協定》、《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主要貢獻;
2、吁請委員會按照來文附件所列日期提出《行動計劃》下的所有倡議,并根據全面影響評估提出每項立法提案,強調還必須考慮到不采取行動的費用;
3、著重指出循環經濟可以通過加強歐盟內部和全球價值鏈并減少其脆弱性,以及通過使歐洲工業生態系統更具復原力和可持續性以及更具競爭力和更有利可圖,為應對COVID-19危機造成和突出的新挑戰提供解決辦法;注意到這將促進歐盟的戰略自主權,并有助于創造就業機會;著重指出,COVID-19大流行病表明有必要為循環經濟創造有利環境;呼吁會員國將循環經濟納入其國家恢復和復原力計劃的主流;
4、相信循環經濟是歐盟和歐洲公司在全球市場上保持創新和競爭力,同時減少其環境足跡的途徑;因此,敦促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直接投資,以擴大循環經濟倡議和支持創新;認為應利用歐盟的經濟復蘇計劃(下一代歐盟)以及公正過渡基金和地平線歐洲來實施和促進循環經濟倡議、實踐、基礎設施和技術;
5、強調改善內部市場的運作是在歐盟內部實現循環經濟的先決條件;特別強調適當執行和有效執行現有規則的重要性;回顧歐盟既是世界第二大經濟大國,也是世界最大的貿易大國;指出,單一市場是一個強大的工具,必須被用來開發可持續的循環產品或技術,從而使公民能夠購買安全、健康和尊重地球的廉價產品;
6、強調必須使增長與資源使用完全脫鉤;呼吁委員會就減少主要原材料的使用和環境影響提出以科學為基礎的約束性歐盟中期和長期目標;
通過反向預測方法確定歐盟的目標,以確保政策目標走上一條可信的道路,最遲在2050年在行星邊界內實現碳中立、環境可持續、無毒和完全循環的經濟;
7、呼吁委員會提出具有約束力的歐盟2030年目標,以大幅減少歐盟的物質和消費足跡,并在2050年之前將其納入行星邊界,使用2021年底之前通過的指標,作為更新的監測框架的一部分;呼吁委員會借鑒最雄心勃勃的成員國所樹立的榜樣,同時適當考慮到成員國在起點和能力方面的差異;
8、敦促委員會到2021年引入協調、可比和統一的循環指標,包括物質足跡和消費足跡指標,以及關于資源效率和生態系統服務的一些子指標;這些指標應衡量資源消耗和資源生產力,包括歐盟、成員國和行業層面的進出口,并符合協調的生命周期評估和自然資本會計方法;它們應應用于歐盟政策、金融工具和監管倡議;
9、歡迎委員會承諾更新和審查循環經濟監測框架;遺憾的是,目前的監測框架沒有提出一套全面和全面的指標,允許衡量經濟增長與資源使用和環境影響的脫鉤;強調監測框架應包括上述循環性指標,以及《循環經濟行動計劃》的全部目標和具體行動,以便提供衡量循環性和全面實現其目標的進展的有效工具;
10、還強調有必要采取科學穩健的衡量方法,包括通過碳足跡測量,捕捉循環經濟與減緩氣候變化之間的協同效應;
11、除了延長壽命周期和物質使用的措施外;在這方面,特別強調將循環經濟解決方案和數字化結合起來的機會;呼吁委員會和會員國制定政策,支持新的可持續和循環商業模式,例如在確保保護消費者的同時節省資源和減少環境影響的“產品即服務”辦法,請委員會在新的“可持續產品倡議”中促進這種“產品即服務”辦法,并呼吁委員會和會員國消除對它們的不當監管和財政障礙,促進發展基礎設施,以實現循環和可持續的數字經濟;回顧數字化也有相當大的氣候和環境影響,如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原材料提取和電子廢物的產生;
呼吁歐盟委員會評估和應對這些挑戰,建立一個監測方法和量化數字技術的環境影響,包括數據結構和服務中心,并提出措施,包括在適當的立法措施,確保環境可持續性的數字解決方案將能源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資源使用,以可持續的數字轉型為核心建立循環經濟;
12、呼吁委員會確定必要的監管措施和其他行動,以消除循環分享和服務經濟面臨的行政和法律障礙,并激勵其發展;特別呼吁委員會探討解決與分享和服務經濟有關的責任問題和所有權等挑戰的辦法,同時銘記提高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法律確定性對于實現這些概念至關重要;建議委員會考慮制定一項歐洲共享和服務經濟戰略,處理這些問題,同時也處理社會問題;
13、強調需要更好地理解人工智能技術如何通過鼓勵其在設計、商業模式和基礎設施方面的應用來支持循環經濟;指出必須將數字化作為循環經濟的促進因素,特別是在歐盟范圍內的“數據空間”背景下處理產品護照或材料信息:強調改善數據的可訪問性和共享將是關鍵,同時確保利益攸關方之間的積極合作,以確保新方法保持公平和包容性,并保障隱私和數據安全。
14、強調需要為循環解決方案、材料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創造經濟激勵和適當的監管環境,同時消除扭曲市場的補貼和有害環境的補貼,并呼吁在新的歐洲工業戰略和中小企業戰略中為此提供支持;強調首先推動者、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在向循環經濟過渡中發揮的具體作用;強調可持續材料、工藝、技術和產品的研究及其工業規模的擴大可以為歐洲公司提供全球競爭優勢;強調需要在歐盟和國家制定政策,以支持循環經濟和循環商業模式的領先者;
15、強調需要讓歐洲工業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向循環經濟過渡;回顧循環經濟措施在實現工業脫碳方面的關鍵作用;呼吁在工業、產品設計、材料采購、產品再利用和回收以及廢物管理等各級采取循環方法,并強調刺激可持續工業材料和產品領先市場發展的必要性;
16、鼓勵各公司編制過渡計劃,作為年度報告的一部分,說明它們打算如何和何時實現氣候中立、循環經濟和可持續性;
17、吁請會員國對行政負擔最小的選擇作為優先考慮,并加強對提供系統和整體解決方案的伙伴關系的發展;
18、吁請委員會建立一個監管框架,以便對所有基于自然和技術的除碳解決方案進行認證,包括碳捕獲和儲存和利用(CCSU);
19、強調仿生學作為循環加速器在促進仿生解決方案方面的關鍵作用,即通過設計盡量減少材料、能源和有毒化合物的使用,并提供可持續、再生和創新的解決方案,這些解決方案受到自然的啟發,適用于許多部門;
20、呼吁為委員會負責確保成功執行行動計劃的服務提供適當的人員配備水平和預算;強調資源的分配必須響應當前和長期的政治優先事項,因此,在歐洲綠色協議的范圍內,特別期望委員會環境總干事大力加強人力資源;
21、要把“take-make-dispose”的線性經濟轉變為真正的循環經濟,其基本原則是:
減少能源和資源的使用;
保留有經濟價值的東西;
預防浪費;
廢物、有害物質和污染的設計;
使用中的產品和材料應該處于閉合循環回路中;
保護人類健康;
促進消費者利益;
以及自然系統的再生性;
這些目標應指導新的可持續產品政策框架以及整個循環經濟戰略和產業戰略;同時需要在政策、產品、生產流程和商業模式等所有活動中充分整合可持續循環系統思維;
22、可持續的、循環的、安全的和無毒的產品和材料應該成為歐盟市場的規范,而不是例外,應該被視為默認選擇,對于所有的消費者來說,這個規范很有吸引力而且他們也負擔得起;
因此委員會計劃提出一項關于可持續產品的立法倡議,為產品政策制定橫向原則,并對進入歐盟市場的產品提出具有約束力的要求;
23、強烈支持擴大《生態設計指令》的范圍,將非能源相關產品包括在內,并為歐盟市場上產品的性能、耐久性、可重復使用性、可修復性、無毒性、可升級性、可回收性、可回收內容、資源和能源效率制定橫向可持續性原則和產品特定標準,并邀請歐盟委員會在2021年就此提出提案;
同時,呼吁委員會執行《生態設計指示》目前范圍內的所有能源產品的生態設計,包括循環經濟方面;
24、強調維持歐盟可持續產品立法框架的一致和明確的重要性,并強調有必要加強與包括歐盟生態標簽在內的其他政策的協同作用;
強調在制定產品設計的法定最低標準的同時,重要的是向最可持續的公司和可持續的產品和材料提供市場獎勵;
25、歐盟委員會將為歐盟市場上的每個產品類別,包括碳含量最高的半成品,以及整個產品生命周期提出具有約束力的材料和環境足跡目標;
呼吁委員會就循環再造內容提出特定產品及/或特定行業的約束性指標,同時確保有關產品的性能安全,以及這些產品是為循環再造而設計的;
敦促委員會考慮到每一部門所需的工業變革和投資周期,建立技術、管理和市場支助條件,以實現這些目標;同時,暗示委員會考慮強制性的措施,增加服務的可持續性;
26、支持推出數字產品護照的計劃,以幫助公司、消費者和市場監督當局,跟蹤產品在整個價值鏈中的氣候、環境、社會和其他影響,并提供關于產品耐久性、維護、再利用、修理和拆除的可能性、使用的材料和化學品的成分及其對環境和其他方面的影響;
呼吁委員會在這方面評估標簽的備選辦法;認為推出產品護照時,應避免對公司(特別是中小型企業)造成不當的監管負擔;相信它們應該與其他數字工具兼容,如即將到來的建筑翻新護照和SCIP數據庫;
27、實現無毒和恢復性材料循環對于循環經濟的成功和創建可持續的單一市場,并最終確保歐洲公民擁有無毒環境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重申其關于可持續性化學品戰略的決議和關于化學品、產品和廢物立法之間的接口的決議中所采取的立場,并堅持迅速采取行動執行可持續性化學品戰略,以實現無毒環境;
28、確保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產品和服務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的環境和氣候影響的更準確的信息,包括耐用性和可維修性,并呼吁采取措施反對“綠色清洗”和與線上和線下產品有關的虛假環境宣傳;
支持歐盟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通過建立涵蓋整個價值鏈可靠和協調的計算方法來規范綠色索賠的使用,該方法基于合理的指標和生命周期評估,如環境足跡,包括預防廢物、原材料使用、避免有害物質、產品耐用性和壽命以及可修復和可回收的設計;
此外,強調有必要采取積極措施,處理環保要求,以執行最近修訂的指令2005/29/EC;
29、呼吁委員會支持開發消費者信息的數字工具,在數字時代賦予消費者權力;強調在線平臺和市場對推廣可持續產品和服務的重要性,并指出它們可以為消費者提供關于其提供的產品的耐久性和可修復性的更清晰和容易理解的信息;
30、有必要加強歐盟生態標簽作為環境可持續性的基準,提高市場和消費者的意識和認可度,制定綜合標準,進一步將該計劃擴展到相關產品,并促進其在采購中的使用;
31、支持計劃中的倡議,根據廢物等級制度中的廢物預防原則,提高產品的耐久性和可修復性,同時在企業對消費者(B2C)和企業對企業(B2B)市場加強消費者權利;
因此,非常歡迎為確立新的“修理權”所策劃的行動,其中應至少包括延長產品的生命周期、獲得備份和全面資料以及為消費者提供負擔得起的修理服務;
32、在此背景下,呼吁采取措施,向所有市場參與者免費提供必要的維修和維護信息,包括備件和軟件更新信息,同時牢記消費者安全的必要性,在不損害指令(EU) 2016/943的情況下,并確保維修行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獨立維修人員和消費者,在不受不公平阻礙的情況下獲得備件;
規定可提供備件和/或更新的強制性最低時限,并規定可考慮到產品類別的具體情況的最大交貨時限,并評估如何在法律擔保制度下鼓勵維修,賣方應告知所有市場參與者其產品的可修復性;
33、為了促進消費者的決策,明確和易于理解的協調標簽,可以采取指數的形式,關于產品耐久性(即對產品的估計壽命)和可修復性,并為某些產品類別開發統一的修理評分和引入使用儀表;
根據2005/29/EU和2011/83/EU指令要求最低信息要求;在擬訂對第2019/771/EU號指示的審查和覆核時,歐洲委員會考慮延長對估計壽命較高的某些產品類別的法律保障權利和撤銷舉證責任規則,并引入直接生產者責任;
34、呼吁采取立法措施,停止導致計劃報廢的做法,并考慮將這些做法列入指令2005/29/EU附件一的清單;
35、委員會打算制定立法,禁止銷毀未售出的耐用品,除非這些物品對安全或健康構成威脅;對非食品類物品的回收、再利用和再分配應成為規范,并應通過立法加以實施
36、強調有必要促進可持續產品的國內市場,并認為公共部門應帶頭;注意到政府當局在選擇商品、服務或工程的最佳報價時,仍然常常只采用最低價格標準作為獎勵標準;支持在界別法例中訂立有關環保公共采購的最低強制性標準和目標;
37、強調綠色公共采購(GPP)在加速向可持續循環經濟轉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歐盟經濟復蘇期間實施GPP的重要性;
38、就環保公共采購程序提出立法建議;認為符合《歐洲綠色協議》的目標,所有公共采購的默認選擇是重復使用、修理、再制造、翻新產品和其他能源及資源效率高的產品及解決方案,以盡量減少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如果這些產品不受歡迎,應適用“遵守或解釋”原則;
又請委員會提供指導方針,支持可持續的公司采購;要求委員會和會員國有義務就其采購決定的可持續性提出報告,同時尊重附屬原則。
39、提高材料回收過程的高質量、可重復使用和再循環,保持材料的最高價值,實現清潔、無毒和可持續的封閉材料回路;
考慮到需要提高回收物的可用性和質量,重點關注回收后材料保持其固有特性的能力,以及在未來應用中替代初級原材料的能力;
這方面強調需要促進產品設計中可回收性的提高,以及采取有效的單獨回收和存款退回系統等措施;
要求支持根據就近原則建立回收設施和能力,因為這些設施和能力目前還不存在;
40、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及成員國支持發展高質量的收集、分類及物料再用及循環再造基礎設施,并支持研究發展新科技,以盡量減少資源使用及殘余廢物的產生,提高可循環再造及可再用二次物料的產量及質量,以及凈化可循環再造物料,并降低整體環境足跡——包括能源和氣候足跡;如果化學循環符合這些標準,就有可能有助于關閉某些廢物流中的物質循環;
41、本署會確保新循環及回收技術的工藝及產出對生物健康、環境及氣候的影響是積極的,在這之前,在工業層面進行全面評估,同時保證評估過程的透明度;
42、認為化學回收需要符合《廢物框架指令》的再循環定義,以確保制成的可再生材料不被認為是化學回收的;敦促歐盟委員會在這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43、敦促歐盟委員會和各成員國實現數字技術,如區塊鏈和數字水印,并使它們可互操作,這樣他們可以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跟蹤,跟蹤和映射資源使用和產品流經生命周期的所有階段;
44、強調改善循環經濟研究和創新項目獲得資金的重要性;因此呼吁歐盟委員會關注地平線歐洲計劃的活動,支持以下研究和創新:
回收過程和技術;
工業過程的資源效率;
創新和可持續的材料、產品、工藝、技術和服務及其工業規模;
生物經濟,通過生物基創新,包括生物基材料和產品的開發;
地球觀測衛星,因為它們可以通過評估原始原材料的壓力和排放水平,在監測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45、在實現脫碳的循環過程中,可持續的可再生能源投入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以及使用可再生能源在可以推動能源轉型的同時,還可以提高產品生命周期的循環性;
46、強調《可持續產品政策框架》立法應以健全和透明碳和環境核算體系為基礎,該體系可促進對循環經濟產品和工藝的投資;
47、強調在制定針對氣候和環境影響的產品標準時,需要考慮到產品從搖籃到墳墓的整個生命周期,以及整個價值鏈中采購、半成品、備件和副產品的影響;
認為必須通過公開和透明化和這個過程,并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參與;在這方面鼓勵建立共同的生命周期評估方法和改進數據收集;
48、強調標準化是實施可持續產品政策的關鍵,為耐久性和可修復性等特性提供可靠的定義、指標和測試;
49、堅持歐盟標準應及時制定,符合實際使用情況,避免利益相關者因行政瓶頸而導致標準發布延遲;
50、呼吁歐盟委員會進一步加強聯合標準,采取新的行動和項目,以改善歐洲標準化組織的運作;
51、確保有效地執行與產品安全和可持續性要求有關的歐盟立法,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符合法規(歐盟)2019/1020至關重要;
補充說,大量在網上購買并進口到歐盟的產品未能滿足歐盟的最低安全要求;
呼吁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應該加大努力,確保產品合規,包括在線銷售的產品,并通過加強市場監督和相應的海關控制標準,加強在這一領域的合作,增加預算和人力資源,解決假冒產品對消費者安全構成的威脅;
因此,呼吁歐盟加強有效的監督,具體做法是就最低限度的檢查次數和檢查頻率制定統一規則,并授權歐盟委員會監督和審計各國市場監管機構的活動;
52、強調自愿協議已證明在為移動無線電設備實現可持續和共同充電解決方案方面無效;電訊管理局呼吁委員會盡快落實《關于無線電設備的指示2014/53/EU》的規定,特別是為智能手機和所有中小型電子設備引入一種通用充電器,以最佳地確保充電功能(包括無線充電)的標準化、兼容性和互用性,作為減少電子廢物的全球戰略的一部分;
歐盟委員會應及時制定一項脫鉤策略,確保消費者不必購買新設備的新充電器,從而為消費者帶來更大的環境效益、成本節約和便利;
重申消費者必須透過易于閱讀的統一標簽,獲取有關充電器特性的可靠及相關資料,例如互用性及充電性能(包括符合USB 3.1或更高標準),以便作出最方便、具成本效益及可持續發展的選擇;
53、為確?!缎袆佑媱潯返哪繕说玫綄崿F,并為循環技術、產品和服務提供經濟和投資方面的確定性,同時也將促進歐盟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我們需要在歐盟和成員國現有和未來措施之間實現政策一致性;
就阻礙循環經濟全面發展的任何可能存在的監管、規范上的不一致、障礙或法律上的不確定因素提出的意見;
呼吁采取經濟激勵措施,例如二氧化碳定價,通過生態調節費用和稅收激勵措施擴大生產者責任,以及為促進可持續消費選擇的其他財政激勵措施;認為這些措施應符合《循環經濟分類條例》規定的技術篩選標準;
呼吁成員國在所有相關國家立法中考慮循環經濟目標,并確保其與歐盟循環經濟戰略的目標和措施完全一致;此外,請委員會集中實施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法例,以確保循環生產程序和商業模式有公平的競爭環境;
主要產品價值鏈:電子和信息通信技術
54.支持循環電子倡議,該倡議提倡解決產品在耐久性、循環設計、存在的危險和有害物質、可回收內容、可修復性、獲取備件、升級性、電子垃圾預防、再利用和回收等方面的缺陷;
還呼吁解決因產品過時而被廢棄的問題,包括軟件變更導致的產品過時;呼吁統一和改善歐盟的廢舊電器和電子設備的回收基礎設施;
55、必須讓電子垃圾的回收變得更加便捷;歡迎歐盟委員會致力于探討在全歐盟范圍內回收和通訊科技產品的方案,并且該方案應涵蓋的范圍盡可能廣;
強調設計這種回收方案和任何其他收集模式的重要性,以保障信息和通信技術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并為可重復使用的經營者提供商品售賣的渠道;
56、強調生態設計措施的潛力,并回顧《生態設計指令》和《能源標簽指令》共提供了歐盟為2020年制定的節能目標的近一半;強調有必要確保電子和信息通信技術方面的現有生態設計工作迅速完成,特別是智能手機、平板電腦、電腦、打印機(包括墨盒)、移動網絡站、子系統和網絡設備的生態設計工作,以便在不遲于2021年提出措施;
57、強調促進電子設備和信息和通信技術更可持續的消費和生產,并呼吁委員會調查向消費者提供關于糾正性、用戶驅動更新與數據消費的碳影響之間區別的可能性;
58.呼吁為電子廢物回收商設立強制性認證計劃,以確保有效回收物料及保護環境;
59.除了“循環電子倡議”,要求委員會提出一個循環和可持續的數字化、信息通信技術和人工智能計劃倡議;
主要產品價值鏈:電池和汽車
60、強調在向零排放移動和可再生電網過渡的背景下,在電池和車輛新立法框架中采取戰略性、環境可持續和道德做法的重要性,并強調需要確保以可持續和道德的方式采購原材料,包括關鍵原材料;呼吁在歐盟建立具有競爭力和復原力的電池生產、再利用和再循環價值鏈;
61、歡迎歐盟委員會關于電池和廢電池新法規的建議,并認為新的歐盟電池法規框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可持續、合乎道德和安全的采購、生態設計,包括采取措施解決回收內容,盡可能替代危險和有害物質,改善分類收集、再用、翻新、再制造、再利用和循環再造——包括提高回收目標、回收有價值的材料、擴大生產者責任和消費者信息;該框架應解決全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專門規定與移動和能源存儲相關的電池;
62、關注歐盟對電池生產原材料的嚴重依賴;相信加強電池回收計劃可以在歐盟內部提供電池生產所需原材料的很大一部分;
63、表示關切礦物工業,特別是鈷工業內的社會經濟影響;請委員會評估可行的立法框架的備選辦法,以確保合乎道德的材料來源和采用強制性盡職立法,在國際范圍內處理對環境和人權的不利影響;
64、歡迎委員會計劃審查使用壽命報廢車輛指令;呼吁委員會更新ELV指令,充分反映和尊重循環經濟的原則,包括設計廢物、可升級性、模塊性、可修復性、可重復性、可重用性、可重用性和可回收性,優先重復使用:呼吁委員會努力與汽車制造商和延長生產者責任計劃確保有效的重復使用鏈;呼吁委員會通過歐洲數據庫改進壽命報廢車輛的報告;呼吁委員會澄清、加強和監督汽車拆卸和零件重用必須始終在汽車報廢和粉碎之前的原則;
65、強調有必要在地平線歐洲運動下進一步促進回收工藝和技術的研究和創新,以提高電池的循環經濟潛力;認可中小型企業在收集及循環再造方面的角色;
主要產品價值鏈:包裝
66、重申到2030年以經濟可行的方式使所有包裝可回收,并呼吁委員會立即提出立法提案,包括減少廢物的措施和目標和雄心勃勃的基本要求減少過度包裝,包括電子商務,提高可回收性和減少包裝的復雜性,增加回收含量,逐步淘汰危險有害物質,促進再利用;強調不得損害食品安全或衛生標準;呼吁這些措施旨在實現符合廢物等級結構的最佳整體環境成果,以及實現低碳足跡;
67、在強調包裝對產品安全,特別是食品安全和衛生以及減少食品廢物的重要作用的同時,呼吁業界補充監管措施,采取更多的自愿行動,進一步避免不必要的包裝,大幅減少其投放市場的包裝數量,開發更具資源效率的循環和氣候友好型包裝解決方案,如統一包裝格式和可重復使用和可再填充的包裝,并促進使用可重復使用的運輸包裝;鼓勵諸如循環塑料聯盟和歐洲塑料公約等倡議;
68、重申高質量的回收創造了對回收材料的真正市場需求,是增加正在收集、分類和回收的包裝總量的關鍵因素之一,呼吁使用現代和高效的分類設備和分離技術,并結合更好的包裝生態設計,包括需要根據改進的LCA標準重新設計包裝解決方案;
69、呼吁歐盟委員會分析電子商務中使用的各種包裝,以確定優化包裝的最佳做法,以減少過度包裝;呼吁委員會確定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作為一次性包裝材料的替代品;
70、強調批量銷售可在減少包裝使用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并吁請委員會和會員國鼓勵采取這類措施,同時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
71、強調創新基金和減少材料和回收創新方案的基本作用;
72、承認在線銷售的增長,以及包裹交付的增加;敦促委員會采取措施,確定所有在線賣家,無論其位置如何,遵守基本要求,并報告,并為產品投放市場的歐盟成員國的EPR系統做出經濟貢獻;
73、呼吁委員會支持按照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8年5月30日關于修訂關于包裝和包裝廢物的第94/62/EC號指令的第2018/852號指令,對包裝廢物進行單獨收集和分類,并確保成員國及時將其轉用;呼吁委員會評估是否有可能修訂包裝材料識別系統(第97/129/EC號決定),以便根據包裝的可回收性為公民單獨收集提供便利;
74、呼吁委員會支持和探索兼容的國家存款返還計劃的潛力,以達到所需的90%塑料飲料容器的收集率,并作為建立一個單一的包裝市場的一個步驟,特別是為鄰國??赏ㄟ^系列化、編碼和統一標簽實現兼容方案。如果一個會員國沒有制定計劃或計劃重新設計其計劃,應鼓勵它們利用最佳做法和相關科學證據,選擇與其他會員國類似或兼容的計劃;
75、促請委員會繼續執行《歐洲循環經濟中的塑料戰略》,特別是推動更好的設計、循環商業模式和創新產品以及提供更可持續消費模式的“產品即服務”辦法;
76、呼吁委員會全面處理包括微塑料在內的塑料問題;敦促委員會普遍淘汰有意添加的微塑料,并通過新的強制性監管措施,減少所有微塑料在源頭的無意釋放,包括輪胎、紡織品、人造草皮和塑料顆粒的生產;強調指出需要縮小關于微塑料和納米塑料的科學知識差距,并促進開發更安全的替代品和無微塑料產品的競爭市場;
同時堅持采取短期行動的緊迫性;強調微塑料污染的最大部分來源于環境中宏觀塑料的降解,支持塑料產品在生產階段應有針對性地采取生態設計要求等具體措施,防止環境中二次微塑料的釋放;呼吁委員會在廢水處理和雨水管理方面調查宏觀和微塑料的來源、分布、命運和影響;回顧80%的海洋垃圾來自陸地,并敦促會員國就河流和河口的海洋垃圾熱點采取行動;
77、如果單一用途產品對環境和資源造成重大負擔,應以無害環境的方式取代可替代使用的可重復使用產品;在這方面,呼吁委員會考慮立法措施,包括在審查該指令的范圍內擴大單一用途塑料指令;呼吁委員會努力制定可重復使用包裝和一次性包裝、餐具和餐具的替代品的標準;
78、認識生物基和生物降解和可降解塑料在循環經濟中的潛在作用,但提出謹慎,僅生物基和/或生物降解塑料將不能解決與塑料有關的環境問題,強調提高對正確使用生物基和生物降解塑料的認識的重要性;
79、鼓勵提出明確的材料、產品、設計、回收利用的全球標準;
80、促請委員會和成員國為所有價值鏈參與者就塑料的生產、貿易、使用和壽命結束管理建立一個一致的透明度框架和報告義務;
81、敦促委員會制定EPR計劃,讓生產者對塑料產品的壽命結束負責;
主要產品價值鏈:紡織品
82、強調制定新的歐盟紡織品綜合戰略以促進可持續性和循環性以及歐盟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到價值鏈的全球性質和`快速時尚′的維度;呼吁戰略提出一套連貫的政策工具,支持新的商業模式,以解決整個價值鏈的全方位環境和社會影響,并改進紡織品設計,以提高耐久性、可重用性和機械可回收性以及使用高質量纖維,特別是通過生態設計類型要求、生產者責任計劃和標簽計劃的結合;
83、歡迎將新產品政策框架應用于紡織品,并強調必須優先考慮廢物預防和耐久性、可重用性和可修復性,以及按照廢物等級處理危險和有害化學品;呼吁在設計和生產階段采取防止合成微纖維損失的措施,并采取其他措施,如制定預防性控制和無污染工業預洗以及為新洗衣機配備微纖維過濾器的標準;要求歐盟明確紡織品廢物標準;
84、呼吁紡織品新產品政策框架的適用與其他政策文書相一致,即即將提出的歐盟人權和環境盡職調查立法提案,以確保工人權利、人權和性別平等問題在紡織品價值鏈的各個階段得到解決。
主要產品價值鏈:建筑和建筑
85、呼吁委員會充分按照循環經濟原則執行“革新浪潮”倡議,同時考慮到該部門的多樣性;呼吁委員會制定橫向和具體產品要求;強調延長建筑物壽命而不是拆除,有可能節省溫室氣體和改善環境;請委員會考慮為歐盟建筑物的碳足跡和物質足跡制定減少指標,并將可持續建筑水平框架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建筑業績框架;認為有必要包括對建筑物環境性能的最低法律要求,以提高建筑物的資源效率和能源性能;
86、回顧委員會根據該廢物框架指令,有義務考慮修改歐盟對建筑和拆除廢物立法制定的材料回收目標,并認為這應包括挖掘土壤的材料回收目標;建議包括再利用和再利用目標以及在建筑應用中使用二級原材料,同時使其更容易追蹤;呼吁委員會修訂建筑產品法規,歡迎2021年宣布可持續建筑環境戰略;相信在建筑環境中采用數字解決方案,如廢物跟蹤,將會提高建筑的能源性能,并提高建筑部門的循環性;
87、強調必須制定高素質的建筑規劃政策,重點是在可能的情況下翻修、改建和繼續使用建筑物,而不是新建建筑物;
88、強調指出,由于2050年90%的建筑環境已經存在,應為翻新部門制定特殊要求,以便到2050年時具有完全模塊化、適應不同用途和能源積極的建筑;包括進行深度翻新、現場生產和可重用性;
主要產品價值鏈:食品、水和營養物
89、敦促委員會根據成員國根據廢物框架指令報告的數據,實施到2030年實現將糧食浪費減半的目標;呼吁委員會將歐盟有關食品價值鏈的防止食品損失和食品浪費納入相關政策,并回顧這些措施應符合廢物等級;呼吁成員國采取全面措施大幅限制糧食浪費,鼓勵糧食捐贈;
90、呼吁歐盟委員會采取措施關閉農業養分循環,減少歐洲的依賴進口的植物蛋白對動物飼料和增加使用回收利用動物糞便和其他有機營養物質,如堆肥和厭氧分解,而不是人工合成的化肥,同時保證高水平的健康和環境的保護和生態系統;
91、呼吁以無害環境的管理框架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以避免對水生生態系統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歡迎新通過的《用水最低要求條例》和修訂《飲用水指令》,并呼吁全面實施這些規定;呼吁委員會將水-能源關系充分納入歐洲政策,并回顧水資源的質量和獲得水源的機會取決于良好執行源頭控制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支持污水處理和管理的循環方法,以促進城市污水回收;強調可以從廢水中回收資源,包括通過生物塑料回收的纖維素、營養物、能源和水,并在減少能源和水消耗的同時繼續分析潛在的再利用選擇;支持對《城市污水處理指令》的計劃審查;呼吁委員會評估采取立法措施解決建筑物用水效率問題的可能性;
92、強調增加歐洲聯盟內部所有人獲得水的機會可以大大改善循環性,減少對包裝水的依賴;呼吁充分執行飲用水指令中關于獲得水的規定;
93、強調可持續生物基產品,特別是在向循環和氣候中性經濟過渡中更好地恢復生物資源和利用殘留物和副產品的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94、吁請委員會和成員國確?!稄U物框架指令》提出的單獨的生物廢物收集旨在生產高質量的堆肥,以支持增強土壤、有利于環境的無害化學品和其他產品和可再生能源;
95、強調可持續生物經濟和可持續森林部門的潛力;強調執行歐盟生物經濟和生物多樣性戰略,以改善可再生的生物材料的生物材料的循環;
少浪費,多價值
96、強調必須根據歐盟廢物等級制度,在產品政策和廢物政策中優先重視廢物預防;呼吁委員會在審查預計于2024年實施的《廢物框架指令》和《填埋指令》時,提出全面減少廢物和減少特定廢物流和產品類別中廢物的有約束力的目標,以及限制殘余廢物產生的目標;認為應將再利用和再循環目標的準備工作分開進行,以使其在廢物等級中享有優先地位
97、對歐盟廢物目標在成員國執行不平等表示關注;呼吁委員會確保所有會員國有效和全面執行當前的廢物目標和2018年廢物一攬子計劃,并敦促所有會員國毫不拖延地全面實施2018年立法;
98、相信非有競爭力的價格和缺乏高質量的二次原材料和市場是阻礙循環經濟的障礙之一;要求委員會評估使二次原料更有競爭力,同時促進無毒環境的措施;
99、認為私營部門是增加對循環解決方案和產品的需求和客戶興趣的有力伙伴,并敦促會員國支持那些擁有減少浪費和資源利用的商業模式、服務或產品的公司,并利用其服務;
100、強烈支持在不損害《廢物框架指令》和《廢物運輸條例》規定的情況下,建立一個運行良好的高質量、無毒的歐盟二級原材料市場的雄心,并強調這將需要共同的質量標準;想到成員國有可能制定國家副產品和廢棄標準,并呼吁歐盟委員會根據《廢物框架指令》,就關鍵廢物流提出統一的歐洲廢棄標準,以消除市場障礙并確保高質量材料回收;遺憾的是,委員會沒有按照《廢物框架指令》的要求,為紙張、輪胎和紡織品制定歐盟的具體標準;
101、吁請委員會注意關于廢物越境轉移以供歐盟成員國之間回收的規則,并考慮對這些規則進行調整,以提高其清晰度和可理解性,消除行政障礙,同時保持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立法的效力,并在歐盟各成員國的執行工作,包括建立一個單一的歐盟廢物運輸記錄電子系統;
102、支持委員會正在進行的確保廢油得到適當處理的工作;請委員會根據2008/98EC指令的定義,在2022年之前提出一項立法提案,包括促進廢油再生的額外措施,包括引入定量目標;
103、回顧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確保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將生物廢物分離和回收,或單獨收集,不與其他類型的廢物混合;敦促委員會和成員國直接投資,以擴大有機廢物的收集和堆肥;
104、回顧歐盟廢物目標,并強調歐盟和成員國必須加強預防和再利用準備工作,增加高質量的回收利用,遠離填埋廢物,同時根據廢物等級盡量減少焚燒;呼吁歐盟委員會確定一種統一的全歐盟辦法,管理無法回收的剩余城市廢物,以確保其得到最佳處理,并避免在歐盟一級制造廢物焚燒能力過剩,從而造成鎖定效應,阻礙循環經濟的發展;
認為在使用焚燒時,應在歐盟內具有高能源效率和低排放的最先進的廢物對能源設施中進行;
105、強調廢物的分類收集是高質素循環再造的先決條件,亦是將有價值的物料和產品保留在循環再造圈內的先決條件;支持歐盟委員會提出改善和協調現有單獨征收制度措施的計劃,這些制度應考慮到成員國的最佳做法,并考慮到不同的區域和地方條件,不應對運作良好的現有制度產生不利影響;呼吁委員會確保適當執行《廢物框架指令》中規定的各項規定;
106、強調需要根據可靠的科學數據和方法建立廢物戰略和政策,提高歐盟統計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因此,呼吁委員會進一步協調廢物統計,并分三點收集有關回收材料和廢物的數據:收集、收集回收設施的入口點和回收材料的有效再利用;
107、遺憾的是,《填埋指令》沒有把重點放在預防上,因此呼吁使其與《環境行動計劃》的總體原則保持一致,并將10%的填埋目標設定在基準年,每人每年的垃圾量為千克,以防止從填埋轉向廢物焚燒。
108、回顧工業共生是促進互聯網絡實現循環經濟的關鍵因素,在互聯網絡中,工業的浪費成為另一個產業的原材料,能源和材料可以持續循環,盡可能保持資源的生產使用;因此,呼吁在歐盟層面擴大工業共生規模,使工業價值鏈更有效率、更具競爭力;
109、強調發展工業共生將要求各領土更好地了解和管理其當地資源流動,并引導它們與各行業、利益攸關方、地方行政當局和公民合作實施新的空間規劃戰略,敦促會員國要求地方和區域政府通過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摸底和對資源進行強制性流動分析,查明工業共生機會;
110、強調執行《廢物框架指令》第8條a條(1)的重要性,其中明確指出,成員國有義務明確界定生產者責任組織(PRO)的責任和角色;
111、建議支持發展基于回收生物環境來生產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甲烷,以便在充分實施廢物等級的同時,在農村和城市社區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系;
112、強調需要將產品循環性和資源密集度納入跨界調整機制;
實現人、地區、城市循環
113、承認區域政府、地方當局、社區和中小企業在循環經濟、廢物管理和執行《循環經濟行動計劃》所列措施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吁請委員會和會員國本著擬議的“新歐洲包豪斯”的精神,支持在所有歐洲區域、工業集群和地方社區建立和合作循環中心,為開發設計、采購和廢物管理方面的循環模式提供支持;
114、支持更新循環經濟技能議程的想法,并呼吁委員會根據具體的就業需要調整這一議程,包括教育和培訓要求以及向循環經濟過渡所需的新就業機會;呼吁委員會確保循環經濟行動計劃與執行歐洲社會權利支柱和性別平等戰略有關,并確保公正過渡;還強調社會伙伴在向循環經濟轉變的工作相關和社會方面的關鍵作用;
115、強調指出消費者在廢物預防和廢物管理方面的關鍵作用,需要促進公民參與單獨收集廢物;重申會員國、區域和地方當局必須提高公眾對可持續消費的認識,包括基于再利用、租賃或共享的消費模式,以及對廢物預防和廢物高效分類和處置的認識;
116、吁請委員會確保循環經濟原則納入所有做法,并吁請委員會支持成員國就歐盟區域和地方各級的不同循環經濟努力交流知識和最佳做法;
117、強調政府、地方當局學術界和企業,包括生產者和買家之間的合作,以刺激和擴大循環經濟行動的重要性;強調將合作擴展到其他利益攸關方,如社會企業、初創企業和非政府組織;
118、注意到維修和維修服務部門相當有望創造就業機會,必須支持和促進其發展,特別是地方、基層和社區維修倡議、合作社和社會企業;
119、強調碳捕獲儲存和利用(CCS/U)對于實現歐洲綠色協議目標、支持循環經濟、二氧化碳捕獲系統的演變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具有重要意義;支持綜合政策背景和激勵制度,以促進采用無害環境的CCS/U應用從而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凈減少;
領導全球層面的努力
120、支持委員會修訂《廢物運輸條例》的雄心,以確保歐盟內部廢物貿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停止向第三國出口造成環境或人類健康損害的廢物,并更有效地處理非法行為,以確保所有廢物都按照循環經濟原則進行處理;
此外,支持委員會執行最近對《巴塞爾公約》關于塑料廢物的修正案,并充分遵守歐盟在本公約下的義務;委員會也應該側重于:
①建立一個真正的單一市場和一個高質量二級原材料的公平競爭環境的財政激勵;
②促進歐盟內部廢物回收能力和基礎設施的程序;
③實施電子數據整數交換(EDI)系統,以更好地監控廢水流動;
④執行廢物運輸指令和廢物框架指令的修訂;
121、歡迎全球循環經濟和資源效率聯盟加速全球向氣候中性、資源高效和循環經濟的過渡,并邀請委員會領導努力制定一項關于自然資源管理的國際協議,以保持在自然資源使用的“行星邊界”內;
122、支持委員會在國際努力就塑料達成全球協議,并促進全球接受歐盟對塑料的循環經濟做法;強調必須確保以綜合和透明的方式跟蹤歐盟和全球各級作出的各種承諾;呼吁委員會和成員國表現出積極的領導作用,繼續努力應對打擊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型塑料的國際反應;
123、強調必須要求向歐盟進口的初級和二級原材料符合相當于歐盟標準的人權、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標準,包括通過委員會即將提出的關于可持續公司治理和盡職調查的立法提案,并確保在歐盟關鍵供應鏈中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強調必須確保歐盟內部和外部政策在歐洲綠色協議和循環經濟行動計劃的目標方面保持一致,包括在歐盟對外關系和外貿協定中
124、呼吁歐洲生產商在第三國銷售產品時承擔責任,并建議工業利益相關者承諾擴大其生產商責任,在第三國成為廢物時組織或資助單獨收集其產品;還呼吁生產商解決與在歐盟市場銷售的出口產品和產品質量不一致的問題;
125、支持委員會促進關于可持續資源利用水平和行星邊界的多邊討論,包括探索資源利用的科學指標;
126、強調迫切需要執行《2030年議程》保護免受化學品造成的健康和環境損害有關的事項上執行《2030年議程》;特別強調國際化學品管理戰略方針(化管戰略方針)下正在進行的進程的重要性,即在2021年7月的化管大會第五屆會議上就2020年以后化學品和廢物的健全管理問題確定一個強有力的框架;
127、促請委員會通過國際公約促進使用資源效率指標,以便使工業和經濟之間具有可比性,并確保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并支持與第三國的對話和合作;
128、考慮到地球資源有限的前提,應制定一項《資源充足性國際公約》,以主辦關于獲取和利用資源的影響的討論,并以可持續性和公平為核心;
129、回顧除了采取措施到2050年實現歐盟的氣候中立目標外,還必須解決歐盟對進口產品需求中的碳足跡問題;呼吁歐盟委員會查明和消除綠色增長、生態創新的障礙以及妨礙或限制歐盟以外循環產品和服務市場準入的障礙;呼吁委員會調查降低某些產品和服務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可能性和好處,以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包括在目前審查歐盟普遍優惠制(普惠制)的背景下;鼓勵委員會在這方面將循環經濟層面納入關于《環境貨物協定》的談判范圍,并應予以加強;
130、認為在貿易協定中需要有法律上健全的規定,以保障歐盟關于循環經濟的相關立法不受貿易壁壘概念的影響;
131、強調戰略貿易政策是推動到2030年全球向循環經濟和歐盟及聯合國可持續發展議程過渡的重要工具,因此強調必須確保貿易和投資協定與循環經濟政策保持一致;
132、鼓勵委員會與歐盟貿易伙伴開展公開和透明的對話與合作,進一步支持循環經濟的目標;呼吁歐盟委員會和各成員國進一步部署努力在國際論壇(聯合國貿發會議,WTO,G20,七國集團)尋求歐盟議程的循環經濟,確保全球公平競爭與國際合作伙伴通過的可能性探索數字的概念護照培養相關數據的可用性產品的內容和碳足跡和再循環能力,以便更好的循環,促進擴大生產者責任(EPR),以及可持續的消費者選擇;
在這方面,還建議委員會與有關多邊組織接觸,就一種便于消費者理解的國際標簽達成協議,并指出一種產品是否可以回收利用;此外,強調必須特別注意較不發達的伙伴國家如何參與循環經濟并從中受益;呼吁委員會將循環經濟原則特別納入其“制定一項與非洲全面戰略”的戰略;呼吁委員會利用貿易援助和普惠制幫助發展中國家采用循環經濟做法,包括產品標準;
133、指示主席將本決議轉交理事會和委員會。